两高一部印发意见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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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22:43:11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1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强调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是指在货物经由内河水域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过程中发生的侵犯财产犯罪。该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征,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阻碍内河水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予依法惩治。

《意见》明确,依法严惩水运物流跨区域、流动性、隐蔽性侵财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策划者、积极参与者、屡犯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受雇佣参与货物运输、装卸、看管等活动的人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责任轻重依法追究;对于未参与分赃、未获高额报酬的一般劳务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运输、装卸、交付、储存环节窃取货物,以盗窃罪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以职务侵占罪定罪;明知犯罪所得的货物及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同时构成危险作业、污染环境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意见》还坚持系统治理,立足惩防结合,对执法办案中推动行业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工作要求,强调通过健全长效机制,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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