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0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成都商投锦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商投锦盛私募”)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惠媛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大违规行为曝光
根据四川证监局的调查结果,成都商投锦盛私募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违规情形: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这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此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三是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
张惠媛承担管理责任
四川证监局指出,张惠媛作为成都商投锦盛私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权利救济途径明确
公告同时明确,张惠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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