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伍丽娟出借期权账户的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明确
重庆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伍丽娟存在出借自己期权账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第一款“从事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监管措施与权利救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伍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指出,伍丽娟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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