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7 证券简称:英科再生 公告编号:2026-006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2号),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25.81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1.9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73,034.8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7,349.0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65,685.8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2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5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调整相关募投项目资产用途的议案》。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公司将“10万吨/年多品类塑料瓶高质化再生项目”变更为“年产500万m2新型装饰建材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14,263.84万元,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21.72%,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账户剩余的1,787.35万元(含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汇兑及手续费净额,具体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支付原募投项目尚未支付的款项,不足部分以自有资金支付。该事项已经2026年2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3日、2026年2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调整相关募投项目资产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基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INTCO MALAYSIA SDN BHD(以下简称“马来英科”)、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英朗”)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公司与国金证券、马来英科、山东英朗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相关事项如下: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英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年产500万m2新型装饰建材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与国金证券、山东英朗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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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INTCO MALAYSIA SDN BHD(甲方2)、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INTCO MALAYSIA SDN BHD (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4251146379,截至2026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2263.74149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0万吨/年多品类塑料瓶高质化再生项目、年产500万m2新型装饰建材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海光、杨梅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INTCO MALAYSIA SDN BHD(甲方2)、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INTCO MALAYSIA SDN BHD (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3900017510658,截至2026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0.08700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10万吨/年多品类塑料瓶高质化再生项目、年产500万m2新型装饰建材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海光、杨梅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1255619238,截至2026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万m2新型装饰建材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海光、杨梅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