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泽州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回访湖北某建筑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告诉检察官:“我很珍惜司法机关给我的改过自新机会。现在企业承接了新项目,我一定吸取教训,严格依法经营。”
2020年10月,湖北某建筑公司承揽了泽州县丹河新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将其劳务分包。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该公司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该公司仍未按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025年初,人社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2月21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泽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面对检察官“账面结余3583万余元为何不付薪”的讯问,王某辩称结余资金系公司计提利润,应优先由公司支配,并以发包方付款不足为由拒付欠薪。检察机关认为其辩解于法无据,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针对该案涉及人员多、劳务关系复杂、欠薪数额巨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围绕行为人主观恶意、欠薪具体数额、公司支付能力等核心问题,向公安机关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提纲,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厘清各方责任夯实了证据基础。
2025年4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通过复核农民工陈述、比对考勤与工资凭证,发现湖北某建筑公司除拖欠在案520余名农民工工资外,还因工程款纠纷间接拖欠两家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且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向王某释法说理,讲明农民工工资支付具有法定优先性,任何以计提利润等为由拒付工资的主张均不成立,阐释其行为对农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危害,明确告知积极足额支付欠薪是认定悔罪表现、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王某最终表示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全额支付了该案所涉520余名农民工工资。
对案外涉及的其他400余名农民工被欠薪问题,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履职,组织相关分包公司与湖北某建筑公司代表进行协商,厘清各方债务关系,促成各方就总额1500万元的债务(含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达成清偿协议。
鉴于王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全额清偿了欠薪及工程款,且其作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持续经营和员工稳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以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经泽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湖北某建筑公司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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