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0757M,以下简称“吸收方”或“本公司”)与青煤集团大柴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710563721J,以下简称“被吸收方”)系母子公司关系,本公司持有被吸收方100%股权。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压缩企业管理层级,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经吸收方董事会决议及被吸收方股东决定批准,双方决定实施吸收合并。现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依法公告如下:
一、合并方式与主体
本次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完成后,青海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存续公司,继续合法存续;青煤集团大柴旦物流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予以注销。
二、债权债务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青煤集团大柴旦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业务及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潜在的或有的法律责任等),均将由青海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概括承继。被吸收方对吸收方享有的内部债权债务将在合并过程中依法进行抵销处理。
三、合并基准日
本次吸收合并的财务与资产清查基准日确定为2025年9月30日。
四、债权人权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作为吸收合并后的存续方及债务承继主体,郑重承诺将依法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凡青煤集团大柴旦物流有限公司以及青海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于本公告登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就其所持债权依法主张权利。
本公司已就本次吸收合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请各位债权人于上述法定期限内,将债权申报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至以下地址。逾期未申报或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的,将视为同意本次合并,相关债权将由本公司依法承继。
五、联系方式
债权申报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富兴路2号 能源大厦17楼
联系人:青海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吸收合并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0971-3558714
本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对所有未知债权人及未收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的有效通知。
特此公告
青海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