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诉曾祥丽侵害商标权 安吉县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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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9:08:26

2026年2月4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523民初5144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安吉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7日,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获部分支持,被告曾祥丽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文书显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4692968号“某某”商标、第44689775号“水星”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被子、被罩等),权利状态稳定。被告曾祥丽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掌柜ID:tb186393689)销售凉席产品,其商品链接名称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审理中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告曾祥丽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原告通过公证保全证据,证实被告店铺销售的凉席商品链接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且商品发货地位于安吉县;经淘宝客服披露,涉案订单卖家认证信息为曾祥丽。法院认为,凉席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标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因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及原告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曾祥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含合理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负担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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