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73,证券简称:ST福能(维权))于2026年2月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福能东方此次被罚源于其原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2020年6月,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货款支付、虚构采购业务等方式,导致大宇精雕2020年虚增利润3579.85万元,占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2265.09万元,占福能东方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上述行为导致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广东证监局同日对相关责任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责任人员不属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福能东方表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此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致,涉及的是公司原子公司大宇精雕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福能东方已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大宇精雕100%股权出售,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强调,大宇精雕业务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无关,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在公告中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对历史违规事项进行积极整改。后续公司将加强业务监管和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持续完善内控运行程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年度 | 虚增/(虚减)利润金额 | 占当年度披露利润总额比例 |
|---|---|---|
| 2020年 | 3579.85万元 | 120.18% |
| 2021年 | -2265.09万元 | 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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