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2026-010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嘉智芯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 投资金额: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78.45万元,其中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9.9843%。
● 本次对外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公司本次参与的基金投资项目具有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
回报将面临较长的回收期,在合伙企业后续运营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合伙企业存在投资失败,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等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状况,敦促其加强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切实降低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暨普通合伙人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嘉和”)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北京嘉智芯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北京嘉智芯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78.45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9.9843%。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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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国科嘉和股权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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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科嘉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二)除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1、北京芯晟共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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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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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鼎晟嘉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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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四通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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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南道翼中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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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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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苏州海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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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深圳市泓年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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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文通四海咨询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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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万宁(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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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泉州海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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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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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嘉晟共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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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的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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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前后标的股权结构
本次投资前,合伙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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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投资后,有限合伙人拉萨国科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退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仍为国科嘉和,公司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新入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入伙不涉及出资额转让,变更完成后,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将由人民币2,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50,078.45万元,合伙企业结构变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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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科嘉和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日常经营和日常管理。在本企业投资范围内的所有投资决定,以及就所有项目投资做出的任何转让、退出以及其他处置决定,均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做出。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围绕合伙企业投资范围、投资领域、投资目标,以价值投资与产业发展结合的投资理念,助力优质企业成长。
1、投资方式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含认购增资形式、股权受让形式、以股权投资为目的认购可转债)。
2、合伙企业的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可通过投资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开放式货币基金、不影响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
3、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退出:(1)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企业股权被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定向增发、现金方式收购;(3)被投资企业股权或权益转让;(4)其他符合适用法律规范规定的退出方式。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普通合伙人: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北京芯晟共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鼎晟嘉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四通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道翼中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海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泓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通四海咨询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万宁(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泉州海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嘉晟共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合伙企业设立及目的
合伙企业名称:北京嘉智芯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部门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被投资企业,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三)合伙期限和基金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为6年,自基金成立日开始起算,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自基金成立日起前3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剩余3年为“退出期”。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继续延长。
(四)管理费
合伙企业管理费率为除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以外其他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的2%/年,由除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以外其他有限合伙人按照相对认缴出资比例分摊,管理费合计按3年的计费期限(自基金成立日起算)计算,由合伙企业在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或管理人自行决定的其他更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管理人在本企业存续期限内收取管理费,无论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内是否退出项目公司,也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决定提前终止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日起满3年后,管理人不再收取管理费。
(五)认缴出资额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50,078.45万元。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万元,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合计为人民币50,077.45万元。
(六)出资方式及期限
所有合伙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实缴出资。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期限(“付款到期日”)等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有限合伙人应该于付款到期日之前将应当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八)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含认购增资形式、股权受让形式、以股权投资为目的认购可转债)。
(九)投资决策和投资后管理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科嘉和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日常经营和日常管理。
全体合伙人特此承认、批准并同意,在本企业投资范围内的所有投资决定,以及就所有项目投资做出的任何转让、退出以及其他处置决定,均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做出。
(十)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
1、收益分配安排
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由下列各项组成:
(1)项目处置收入;
(2)投资运营收入;
(3)临时投资收入;
(4)不使用资金;
(5)其他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收入、费用收入等)。
2)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原则上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合伙企业取得的该等收入后的90日内进行分配;
(2)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分配,原则上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时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收入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然后,80/20分配。如有余额,则该余额的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4)来源于违约金收入(含出资违约金)、赔偿金等可分配收入应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违约合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缴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5)非现金资产分配
(1)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其自行决定可以全部或部分采用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2)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应按照分配顺序和原则进行。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2、亏损承担
除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十一)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损害。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及败诉方就胜诉方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金等。
(十三)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全体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机构合伙人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日”)。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和投资运作,通过对高科技企业、高端制造业领域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关注并探索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新质生产力行业相关赛道的发展机会,研究未来可能的业务布局路径与合作方式。同时,本次投资预计将有助于拓宽公司的投资和业务合作渠道,优化资金和资产结构,提高广大股东的投资回报。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公司本次参与的基金投资项目具有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
回报将面临较长的回收期,在合伙企业后续运营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合伙企业存在投资失败,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等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后续经营管理情况,敦促其加强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切实降低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