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乳山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公然侮辱他人案件,及时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1日,王某利用某互联网平台,发布内容为受害人正面照片及醉酒视频等作品,并配有“男人都喜欢免费的”“卖肉的,最不值钱的那种”等文字对其进行公然侮辱,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对案件展开调查。经了解王某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矛盾,为发泄私愤,王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乳山市公安局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拒绝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依法文明上网,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对严重的造谣、网暴等突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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