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国能东方期货(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10420W,以下简称“国能东方期货”)因自有资金投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流程,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违规事实:自有资金管理不到位 内部控制存缺陷
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国能东方期货存在自有资金投资未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批流程的违规行为。这一行为反映出公司在自有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到位问题,内部控制机制亦不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自有资金的管理,确保自有资金的投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要求整改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国能东方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告明确要求,国能东方期货应当严格对照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自有资金投资管理。
对于该监督管理措施,国能东方期货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期货公司合规运营及内部控制的严格要求,期货公司需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决策审批流程,防范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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