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违规穿越被查,领队行政拘留,多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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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1 10:38:58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大象新闻”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核心保护区严禁违规穿越、野外用火等行为。但仍有部分人漠视规定,擅自闯入封控区域,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025年11月16日,两名违规穿越人员在鄠邑区朱雀森林公园入口处被鄠邑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二人是在其领队“盖文”的带领下,从长安区滦镇街道210国道鸡窝子段破坏隔离铁丝网,违规穿越至鄠邑区朱雀森林公园。违法行为人姚某辉(网名“盖文”,渭南白水人),通过微信组织苏某某等人沿秦岭主梁脊线“光头山-鹿角梁-跑马梁-兵马营-冰晶顶”线路开展违规穿越,并向每人收取费用899元。11月15日凌晨,姚某辉带队从长安滦镇街道210国道鸡窝子段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隔离铁丝网剪断进入封控区域。11月16日凌晨3时许,二人因步行速度较慢与姚某辉在朱雀国家森林公园高山草甸处失联后,自行沿公园自建道路下山,补票出园后,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二人供述,一行人员在违规穿越途中,经跑马梁顶,使用便携式燃气罐烧水做饭。2026年1月22日公安长安分局将组织违规穿越的姚某辉抓获,经询问,其对自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和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姚某辉等二人违反《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破坏秦岭生态保护管理秩序,危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影响恶劣。

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违规穿越人员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警告;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对姚某辉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违规进入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非法野外使用明火”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违规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户外活动,还会造成人员走失、意外伤亡。

秦岭作为我国重要生态屏障,其核心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容漠视,户外探险绝不能凌驾于法律和生态保护之上。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应敬畏法律、敬畏自然,自觉遵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拒绝违规穿越、野外违规用火等行为,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秦岭,践行文明户外、合规出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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