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诚新川(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新川基金”)因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大违规行为曝光
四川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中诚新川基金存在以下四方面违规情形: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此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合规风控负责人缺位,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与整改要求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中诚新川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四川证监局要求中诚新川基金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权利救济途径
公告显示,中诚新川基金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