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对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证券”)上海虹口区飞虹路证券营业部前从业人员葛飞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违规行为明确:推介非公司代销产品并获利
公告指出,经查,葛飞龙在金融街证券上海虹口区飞虹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非公司代销的产品,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两项重要规定: 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第十条第四项; 二是《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监管措施落地:出具警示函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葛飞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葛飞龙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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