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盗窃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同案犯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
2025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向开福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罗某。经侦查查明,二人于2025年3月9日、20日在两个小区共同实施入户盗窃,共盗得黄金首饰、纪念币、纪念钞、笔记本电脑等多件物品,共计价值5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阅卷时发现,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却辩称自己未参与第二次盗窃。基于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侦查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该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5年6月1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开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罗某二人为共犯,应以涉嫌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然而,就在检察官起草量刑建议书时,一份关键证据出现了。
审查起诉期间,李某为减轻罪责,试图利用撰写法定自书材料的时机藏匿纸条,在关押人员放风活动时传递到罗某手中,以达到串供的目的。李某在纸条上写的内容是:“你告诉问话的人,我对你的偷窃行为并不知情,我是去找我女朋友,才和你出现在同一个小区的。”“我身上的黄金不是偷的,是你给我的。因为你向我借钱打牌,输光后没法还钱,就先抵押一些黄金给我,以后再慢慢还。”“只要你不说,我不认,应该就判不了我多久。”李某意图劝说罗某配合作假供。
看守所监管干部通过监控发现二人传递纸条的异常举动,第一时间在监室搜出纸条,查证属实后提交给开福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办案检察官认为,纸条上的内容与已有证据能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被收押期间不思悔改,妄想通过监内串供逃避罪责,行为恶劣,应依法从重予以惩戒。2025年9月17日,开福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罗某提起公诉。
2025年12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办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当庭提交李某传递给罗某的纸条。由于这一关键证据的出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上一篇:山西:法治赋能“晋”善“晋”美
下一篇:说好的免费送锅,又让交“诚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