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部:境外机构或诱导国内单位提供未经审批生物样本,甚至走私出境,将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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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07:49:04

转自:扬子晚报

跨国生物合作能有效整合全球资源、共享技术成果,推动破解科技难题。但合作共享中,人类遗传基因、珍稀物种资源以及科研核心数据等一旦失守失控,不仅会泄露我生物领域底层代码,更有可能成为境外反华敌对势力在生物领域威胁我国家安全的重大隐患。

生物数据安全潜藏隐患

  • 数据或成“生物炸弹”原料

部分境外机构可能以“学术合作”“公益项目”为名,通过资助研究、提供设备等方式,诱导国内单位提供未经审批的生物样本,更有甚者通过走私、虚假申报等手段,将样本秘密运送出境。这些宝贵的生物样本一旦流失,可能导致我国在基因专利、生物制药等多领域陷入被动,若被境外用于生物武器和种族特异性药物研发,将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 遗传资源潜藏危机隐患

基因数据被广泛应用于临床疾病诊治、医学药物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学术、商业和社会价值,堪称人类“生命说明书”。大量的人群基因数据一旦泄露,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用于分析我国人口的健康状况、遗传弱点和族群结构,甚至绘制我国人群的“生物地图”,为研发针对性的生物技术手段提供依据。

  • 生物代码后藏“隐形通道”

生物研究高度依赖信息化、自动化,测序仪、数据分析软件、云平台等都是生物研究领域的必要设备工具。但个别由境外公司开发和维护的设备、程序可能在设计阶段被故意植入“后门”,成为数据窃取的“隐形通道”,直接威胁我生物研发数据安全。

防范生物数据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有严格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生物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跨国生物合作、生物数据跨境传输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非法数据共享,警惕境外机构以“科研合作”之名行数据窃取之实。广大人民群众及科研工作者如发现生物数据泄露、非法样本转移或其他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请立即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来源 | 国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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