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托育服务法草案正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将于2026年1月25日截止。草案针对托育服务质量不高、托育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托育机构监管存在盲区等难点问题,明确规定相应的措施,推动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与路径也成为学界讨论焦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前教育系教授周念丽认为,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托育服务有望通过立法为生育家庭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那么,草案具体如何纾解“托育难”“托育贵”问题,让托育既“可及”又“可靠”?多位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
草案旨在解决托育服务突出问题
在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李红勃看来,目前实践中公众比较关心的是“托育难”和“托育贵”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草案规定政府要把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及结构、托育服务需求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另外,还规定了托育补贴制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家庭婴幼儿、残疾婴幼儿等提供托育费用减免或者补助。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张圣泽作为项目主持人,正在推进2025年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托育服务立法研究”。她认为,草案旨在解决我国托育服务发展中的三大难点:监管体系薄弱,安全信任不足;普惠性供给不均衡,家庭负担沉重;专业人才短缺,服务质量存在参差。
张圣泽表示,为解决突出问题,草案明确各部门责任,筑牢安全底线。确立“普惠”导向,强化政府保障责任。建立专业人才队伍,设立“托育师”准入制度。明确服务标准,突出“医育结合”特色,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最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服务规范。
周念丽注意到,草案完善托育服务标准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草案关注到了婴幼儿发展的独特性,如安全照护、营养膳食、健康管理等。”她认为,如果托育机构足够了解0~3岁儿童的医养教,并且能够运用相应知识,就可以根据0~3岁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在一天的托育服务中将医、养、教三者相结合,及时给家长提供专业反馈意见。
张圣泽认为,经过学历教育的托育师将秉持更先进的科学育儿理念,为婴幼儿成长提供科学指导与专业支持。同时,集体照护环境也有利于婴幼儿在社交、语言等方面有所发展,能够在早期及时发现特殊婴幼儿的心理或者发育迟缓等问题。
“草案应当结合托育场景下特殊的风险结构,针对性设置从业禁止内容。”在张圣泽看来,针对家长关心的虐待婴幼儿等情形,应对草案关于从业禁止情形设置差异化排列顺序,强化根本性照护责任将“虐待”置于首位,“性侵害”类风险前置,“遗弃、拐卖”等行为排序提前,“希望托育服务法草案能够从法律规范角度奠定婴幼儿家庭送托的信任。”
专家建议增加国家规范托育服务课程的内容。一方面,国家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托育服务课程标准,同时,在必要时对相关课程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适应科学托育的理念发展。另一方面,托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托育服务课程标准,制定自身的托育服务课程,为婴幼儿提供适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优质课程。完善相关规定 提高送托意愿
“十四五”时期,我国大力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已达到4.73个,超额完成“十四五”规划提出的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的目标。
相关调研显示,社会公众一方面希望有托育机构,但是,另一方面,真正愿意在3岁前将孩子送到托育机构的并不多。有观点认为,除托位数区域配置不均衡、普惠托位数供给不足等因素外,主要原因是有入托需求的家庭对托育机构的安全、托育人员的素质不托底、缺乏信心。
周念丽调研发现,有的家长觉得孩子小舍不得送托育机构,不少地方还是祖辈代养,一些家长对托育机构缺乏信心,对其功能缺乏足够认知。她建议,草案要强调遵循婴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精准把握婴幼儿发展的独特性,提高托育机构的专业性。
张圣泽认为,草案将“建立信任”作为提高送托意愿的关键,作出了多项针对性规定,如强制信息公示,保障知情权;完善安防布控标准;规定从业背景审查与禁止;强化沟通与监督渠道。
专家建议完善从业禁止的规定,明确存在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的人员,不得担任托育人员。此外,应当增加有“嫖娼”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担任托育人员。
“草案从‘让家长看得见、查得到、能参与、可追责’四个维度破解‘不放心’。”深圳市托育服务协会会长胡月明说。他建议,地方政府向家庭发放托育服务券,家长可自由选择机构,加快培育托育市场。除机构责任险外,鼓励政府为在托婴幼儿统一购买意外伤害险。建立“黑名单+红名单”,在全国平台实时公示违规机构与人员,同时发布服务质量评估“红名单”。
注重家庭对托育服务的参与和监督
张圣泽建议,加强对多元托育形式的监管与支持。例如草案关于家庭托育点的相关规定较原则,对于这种小规模、社区化的模式,需要制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同时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支持,丰富我国安全、可信的托育服务供给。
“加强对托育人员特别是托育师权益的保障,保证托育服务队伍稳定性。”张圣泽说,应探索制定托育师薪酬等级参考标准,使其收入与职称、资历挂钩。同时,针对托育人员,建立定期心理疏导与支持机制,疏解其职业压力,推动托育服务从“幼有所托”向更高质量的“幼有善托”稳步迈进。
周念丽认为,托育人员特别是托育师应当喜爱婴幼儿、情绪稳定、脾气平和,注重职业的适合度。草案在家园共育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发挥家长的作用。
李红勃认为,除了政府的日常监管外,还要重视和优化家庭对托育机构日常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加强双方的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在托婴幼儿的权益。但实践中也要注意,和谐家园关系需要双方相互尊重,避免过度干扰托育机构活动,尊重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