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丁颖、红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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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08:52

(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丁颖、红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债务重组涉及的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中评正信评报字〔2024236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出售房产的成交价与评估价存在差异,你们未说明评估价不予调整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2.市场法评估房产的修正因素考虑不全面,部分因素修正系数取值不合理。一是部分待估房产未对面积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进行修正。二是未考虑宽深比、层高、成新率权益状况等修正因素。三是“面积因素修正系数标准不统一。

3.《资产评估说明》中未见地价定义、利用状况和规划条件等重要事项说明,待估土地使用权容积率设定依据不充分。

4.市场法评估土地使用权可比案例选取和修正系数取值不合理。一是可比案例与待估土地使用权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案例选取不恰当。二是待估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存在误算,容积率修正系数取值错误。

5.工作底稿记录不规范。一是未分析和说明待估土地使用权形状评估判断为较规则的原因。二是《资产评估说明》与《宗地区域及个别条件调查表》中,对待估土地使用权的区位描述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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