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起,李某、郭某和徐某共同拍摄视频,并通过李某的自媒体账号发布。2020年10月,三人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共同经营自媒体账号,账号注册权及使用权为三方共同所有;该账号由李某注册,三方拍摄视频后通过李某上传发布;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由三方按比例分配。三方均认可其共同经营的账号是李某注册并运营的。到2020年10月,因三方发生纠纷后合作破裂,未再履行协议内容。法院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该自媒体账号收益为230万元。郭某和徐某认为,应当按比例分配李某自媒体账号中的收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从2019年7月至今的视频收益。李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三方的合伙协议,并且确认自己注册的新媒体账号享有独家使用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三方均认可2020年10月后未再合伙拍摄视频,在此之前的收益属于合伙收益,因此230万元应由三方按比例分配。此后李某的账号收入与另外二人无关。关于新媒体账号的使用权,因是李某注册并实际使用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该账号应由李某使用。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郭某、徐某给付合伙收益,确认该新媒体账号使用权归李某所有。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迅猛崛起,与好友合伙运营社交账号、开设网店成为许多年轻人的创业首选。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通过书面协议加以约束,往往因约定不明、散伙时缺乏统一评估标准,极易在账号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方面产生争议。
网络时代,粉丝数量与流量已直接体现为现实的经济价值。运营成熟的自媒体账号、网店等数字资产,具备明确的商业价值与财产属性,因此,注册用户对新媒体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的使用权;二是账号经过经营所产生的包括流量、粉丝等财产性权益。很多新媒体账号都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合伙注册、经营新媒体账号,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为合伙财产。在合伙人清算时,这些数字资产也应与实体货物、现金等一并纳入分割范围。
本案中,李某、郭某和徐某就账号的使用权权属以及财产收益产生争议,其收益分配及使用权归属应当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对于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收益权归属等综合判断。
因此,进行自媒体、电商等合伙创业,建议合伙人在签订书面协议时,除约定出资、分工、分红外,也应约定解除合伙关系时的分割方式以及账号转移、客户资料交接等具体事项,避免日后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