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前财务负责人赵某兴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处罚事由为赵某兴对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相关年度报告因成本核算问题存在虚假记载。
三年度报告累计虚增利润8106.55万元
经上海监管局查明,复旦复华在2019年、2020年及2023年三个年度报告中均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达8106.55万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9-2020年:住宅项目成本核算不审慎致利润虚增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复华文苑住宅项目,在2018年12月达到交房条件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及成本。但2019年、2020年公司未审慎核算该项目施工成本,导致成本结转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相关性及谨慎性的要求。
2023年:资产组划分不当少计减值损失
2023年公司在对复华文苑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违规将高层住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导致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当年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
| 年度 | 虚增利润金额(万元) | 占披露利润比例 | 违规原因 |
|---|---|---|---|
| 2019 | 5065.22 | 60.25% | 未足额结转营业成本 |
| 2020 | 259.20 | 7.11%(绝对值占比) | 未足额结转营业成本 |
| 2023 | 2782.13 | 118.48% | 资产组划分不当少计减值 |
| 合计 | 8106.55 | —— | —— |
前财务负责人赵某兴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
赵某兴在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担任复旦复华财务负责人期间,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及定期报告财务部分编制工作。上海监管局指出,赵某兴在复华文苑项目成本核算中存在以下失职行为:
上述行为导致其成为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公司已两次实施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显示,复旦复华已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及2025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上海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中考虑了公司已实施差错更正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节,最终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赵某兴作出警告并处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赵某兴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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