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梧州发布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其中针对犬只饲养划定了清晰“红线”,不仅管控范围更宽、处罚力度更严,对公众权益的保障也更为细致,违规养犬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及一千元罚款,为规范养犬行为,消除不文明养犬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
“以前有些养犬人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还带犬只进入不适宜的公共场所,大家都很反感,劝说也无效。”市民龙女士表示,新修订的法规实施后,相信能有效约束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
不少流浪犬只的产生源自主人遗弃或管理不善,如遛狗不拴绳导致犬只走失,或是网购烈性犬后无法饲养便随意遗弃。对此,我市一家动物救助中心的负责人钟先生认为,新修订的法规对遗弃、违规饲养等行为的严格约束,能从源头减少流浪动物的产生。
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耀鑫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养犬行为作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范,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外,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也将面临警告或罚款处罚。
“法规不仅明确了处罚标准,更细化了养犬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养犬人需有效防范危险,比如外出遛犬时,用1.5米以内的束犬绳规范牵引,大型犬或烈性犬还需佩戴嘴套,乘坐电梯时要将犬只入笼或怀抱。像松散的象征性牵引、未关闭防护设施导致犬只逃逸等情况,都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周耀鑫介绍。
养犬绝非个人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法规实施后,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提升,不仅明确了拘留等处罚措施,侵权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耀鑫解释,根据人身损害程度,侵权人可能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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