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市监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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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1月13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4750元。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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