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对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丰文化”)的九名业绩补偿承诺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上述承诺人因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对实丰文化的业绩补偿义务,涉及未支付补偿款金额达11252.18万元。
公告显示,2022年12月,实丰文化向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隆光电”)增资1亿元并取得其25%股权。2023年11月,实丰文化与超隆光电签订补充协议,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共盈企管”)、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佳禾维”)、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简称“江阴卓盛”)承诺超隆光电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单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500万元和3500万元。2024年8月,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盈盛汇”)通过股权转让取得陈伟所持超隆光电全部股权,并同意与陈伟共同且连带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
根据实丰文化披露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超隆光电202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汇总累计净利润为-7152.58万元,未完成2024年度业绩承诺。依据协议约定,上述九名承诺人应对实丰文化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为11536.78万元,且各方就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截至2025年11月10日,上述业绩补偿款尚有11252.18万元未履行完毕。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上述九名承诺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则,经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盈盛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述相关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上述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超隆光电2024年度业绩承诺与实际完成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4年度承诺金额(万元) | 2024年度实际完成金额(万元) |
|---|---|---|
|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1500 | -715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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