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创始人
2026-01-16 17:03:49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全文如下:

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2日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岛上民众:“一个字也不信” 美国总统特朗普1月21日说,他已同北约秘书长吕特就未来达成有关格陵兰岛的协议制定了框架,对此“各方满...
新华鲜报丨老有所依!我国全面向... (来源:千龙网)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题:老有所依!我国全面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补贴新华社记者...
泽连斯基:乌美俄将在阿联酋举行... (来源:千龙网)新华社瑞士达沃斯1月22日电(记者张兆卿 焦倩)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22日在瑞士达沃斯...
马斯克突袭达沃斯放预告:人形机... 转自:财联社财联社1月23日讯(编辑 赵昊)全球首富、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最新表示,特斯拉可能会...
Circle CEO:稳定币长... (来源:吴说)Circle 首席执行官 Jeremy Allaire 表示,随着银行业从试点阶段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