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日报)
转自:河北日报
《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严格控制省级自然公园开发强度
本报讯(曹智、王铁军)近日,《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办法于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办法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自然公园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要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经营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资源的保护。
办法明确,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沙漠公园、省级草原公园、省级海洋公园等。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是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总体规划。
办法强调,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编制总体规划的面积、范围和边界要符合批复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
总体规划期一般为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在新总体规划批准前,原总体规划继续有效。
办法明确,总体规划应当经自然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进行登记,并按程序进行评审、报批;对材料不全的,书面告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补正。
省、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未按规定审批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建设项目占地的依据。对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自然公园,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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