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债务逾期信披滞后收警示函 董事长万永兴等4人被追责
创始人
2026-01-15 18:27:52

2026年1月14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茂通”)因未能及时披露到期债务逾期情况,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万永兴、总经理胡磊、财务总监刘建辉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一并被追责。

债务逾期信披滞后逾十日

根据监管查明事实,截至2025年11月22日,瑞茂通未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合计金额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2月5日才对外披露债务逾期情况,信息披露滞后超过十日。

监管机构指出,瑞茂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的规定。

四名高管因未勤勉尽责被追责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明确,公司董事长万永兴、总经理胡磊、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瑞茂通及上述四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监管要求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山东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瑞茂通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按照要求,相关责任主体需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债务风险等重大事项的披露时效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知情权。业内人士提示,上市公司应强化合规意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应急披露机制,避免因信披违规引发监管风险及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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