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张晓林被查
下一篇:天津日报数字报刊平台-观雾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