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6年1月14日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谢家伟、刘国平出具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7号),指出其在担任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期间,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多项问题。
监管函指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谢家伟、刘国平在审计项目执业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关注子公司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销售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审批,对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程序执行不到位,也未执行相应的穿行测试,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康铭盛员工代替个别个体经销商回函的情况,此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表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谢家伟、刘国平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监管函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扎实做好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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