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于2026年1月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运作、经营宗旨等核心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新版章程共十一章212条,系统规范了公司组织与行为以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基本概况
赫美集团前身为深圳市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0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名称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Hemei Group Co., Ltd.,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泰伦广场A座2203,邮政编码518054。
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1,254,521元,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311,254,521股,全部为普通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产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将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赫美集团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强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拓宽经营渠道,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为投资人创造经济收益"。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 - 国内贸易代理;珠宝首饰批发与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 服装服饰批发;箱包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 共享自行车服务;广告发布、设计、代理、制作 - 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 - 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 - 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 - 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股权结构与股份管理
章程对股份发行、增减和回购、转让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公司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公司或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特殊情况下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关于股份回购,章程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收购其股份、转换可转债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六种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其中通过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回购需遵守相关比例和期限限制。
股份转让方面,公司股份依法可以转让,但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权标的。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持股及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短线交易(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治理架构
股东与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职权。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享有依照持股比例获得股利、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监督公司经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及财务报告等权利,同时承担遵守章程、缴纳股款、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
董事会结构与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章程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不同,现金分红比例有所区别: -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80% - 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40% -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与清算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与债权人另有书面约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义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
公司解散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解散等。公司解散应当在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负责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章程修改与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赫美集团表示,新版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保障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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