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郜亚章)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辞退劳模,在劳模薪酬待遇提升、养老津贴发放、困难补助、学历提升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织密劳模先进服务保障网络。《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奖励待遇方面,《办法》提出,应适当提高在职劳模工资或者薪酬待遇。对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全国劳模,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自治区劳模高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对于在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模,应根据相应的工资或薪酬体系,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适当提高工资或薪酬待遇。在企业工作的劳模,企业应将劳模在创新、带徒、创效等方面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现岗位价值与薪酬挂钩,保障劳模薪酬待遇。
同时,对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劳模,按照全国劳模每人每月500元、自治区劳模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荣誉津贴。对于因收入偏低、无固定收入、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导致的生活困难劳模,发放困难补助金。
《办法》对劳模学历提升给予支持。劳模报考区内外成人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享受录取照顾政策。对有学历提升需求的劳模,各级工会应当依托产业工人求学圆梦行动和内蒙古工匠学院等资源积极协助。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辞退劳模,对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劳模,当地政府在安置职工再就业时,应当优先安排。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在服务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劳模服务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劳模所在单位和所属地方工会协助自治区总工会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关心爱护劳模,积极推荐劳模参加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在全区营造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社会氛围;建立劳模荣誉、技能、创新工作室,鼓励支持劳模参与志愿服务、宣讲、助企行等活动,为劳模提供优质精准的服务。
《办法》同时规定了退出机制,劳模存在弄虚作假、触犯法律、违纪、受到处分等情形,撤销其表彰奖励称号和享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