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带团兜售物品?罚款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镇江消协提醒:遭遇推销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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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17:49:14

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月10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姜天圣)出门旅游,旅游者想的是轻松舒心,可有时会遇到导游推销商品、暗示索取小费的情况,让旅游者心里不爽。

前不久,镇江市文广旅局公布了一起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典型案例。根据举报线索,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对季某某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季某某在带团途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市文广旅局责令当事人季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开展了警示教育和上门普法。

镇江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认为,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应遵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导游服务规范》中也明确,导游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安排购物活动,不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镇江消协表示,导游的职责是为游客提供专业的向导服务、详细的讲解以及全面的旅游相关服务。如果导游利用其职业便利,向游客兜售物品,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遇到旅游途中导游兜售物品,应明确拒绝,可通过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保留收据、发票等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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