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时意气发布侮辱诽谤言论,即便事后主动补救,仍需为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流法庭审结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
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原系恋人关系,2024年9月双方感情破裂后,陈某为泄私愤,在其拥有3.4万粉丝的社交账号上公开发布包含唐某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内容,并使用“坐台”“陪酒”等极具侮辱性的言辞对唐某进行人身攻击,同时通过私信方式威胁唐某及其朋友。上述行为导致唐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精神遭受严重伤害。
侵权行为发生三天后,经双方协商,陈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删除了全部侵权内容,并在原抖音账号发布《道歉书》视频,明确承认捏造事实、侮辱人格的不当行为,还在评论区呼吁“成年人应该承受做错的后果”。该道歉视频获得6.8万次浏览,形成了广泛的传播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唐某造成的名誉损害。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陈某在网络平台公开披露他人隐私并使用侮辱性言辞,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同时考虑到陈某在诉讼前已采取删除侵权内容、发布道歉视频等实质性补救措施,且道歉视频的传播范围与原侵权内容形成有效覆盖,已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效果,符合侵权责任承担中的比例原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被告过错程度以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认定侵权行为给唐某造成的精神伤害具有持续性,最终酌定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这一裁判结果既坚决否定了网络诽谤行为的合法性,又肯定了侵权人主动消除影响的积极意义。”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一方面通过认定侵权行为,强化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明确网络言论自由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另一方面通过认可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和重复追责,引导网络行为人在侵权后积极修复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