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一案例入选省高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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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9:13:30

(来源:永康人)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永康市人民法院(下简称:永康法院)刑事审判庭办理的黄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选。该案中,被执行人以转让保单、退保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悉,2014年至2016年间,永康法院先后作出8份民事判决,确定黄某华应履行债务达1.09亿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黄某华不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拒绝申报财产,曾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然而,其并未就此履行义务,反而动起“歪脑筋”,将名下具有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作为转移财产的渠道。

经查,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黄某华通过终止保险合同的方式陆续退保40份保险,领取退保款项共计800余万元。2021年至2022年,黄某华将名下多份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其子吴某鉴后再退保,并将退保所得款项88万余元转至吴某鉴账户。黄某华未向法院申报上述财产,在其变更投保人、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被申请执行人发现后,其仅拿出其中的60万余元用于履行判决,导致其他判决无法执行。

永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某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随着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网络化查控体系的不断完善,法院对房产、车辆、存款等传统财产查控力度的加强,部分被执行人转而利用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隐蔽性规避执行。实际上,人身保险、理财保险的现金价值依法属于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华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将其名下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予以转让或办理退保,并将所得资金转移、隐匿,导致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生效裁判的执行,是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这“最后一公里”既关乎法律威严,也承载着群众对司法权威的期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侵蚀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中,永康法院准确把握黄某华拒执行为实质,依法对黄某华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必须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融媒记者:池欣桦

融媒编辑:董碧冰

校对:华偎兑

一审:应栩漪     二审:胡灿彦     终审:程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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