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市监处字〔2025〕51号
浏览:2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6项一般违法登记(逾期不改)一档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上一篇:云市监普墨处罚〔2025〕85号
下一篇:印度突发5.4级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