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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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01:08:38

  三湘都市报1月4日讯 近日,《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修订后正式印发。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对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进行多项优化调整,特别鼓励各类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实施优惠。

  《办法》明确,停车场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在前期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确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方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的内设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城投公司投资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办法》细化了计费方式与免费情形。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收费可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等方式收取。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收费;原先“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调整为“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

  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情况包括:道路临时泊位在夜间等指定免费时段停放;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办理业务且在合理时间内并提供凭证的车辆;住宅小区内停放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残疾人驾驶的本人车辆等。

  此外,《办法》对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设置了上限。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进入机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50元。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郑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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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有这些

  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0:00至第二天8:00,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或由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免费时间内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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