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网讯 前不久,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在粽子中非法添加硼砂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吴某某在涵江经营粽子店期间,明知硼砂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为追求粽子“筋道、不易粘叶、保质期长”的效果,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硼砂,并对外销售。去年5月,公安机关在其店内将其抓获,现场扣押成品肉粽、原材料及硼砂等物品,经鉴定均检出硼砂成分。截至案发,吴某某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到案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法官介绍,硼砂系工业原料,被我国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进入人体后难以代谢,长期摄入会损伤肝肾功能,成人1—3克即可中毒,15克达致死剂量。
该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终持“零容忍”态度。法官提醒食品经营者,务必要坚守诚信底线,严守食品安全标准,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全媒体记者 蔡玲 通讯员 卓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