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行离职还是被违法解雇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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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03:48:28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肖君)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劳动者龙某的上诉请求,认定乌鲁木齐某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44646.96元,并对一审判决的其他事项予以维持或调整。

龙某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9月9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书面合同,龙某于2024年7月26日离职。双方就离职原因、劳动关系性质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争议。

龙某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21年9月10日后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认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293.92元等相关事项。该公司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680元,并支付龙某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887.35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1100.95元,驳回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关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龙某与公司均提起上诉。龙某主张系公司违法解除,并提交了微信、钉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公司则主张龙某系自行离职。法院认为,龙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公司违法解除,该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龙某主动提出的辞职。二审法院认定,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应向龙某支付经济补偿,但纠正了一审法院以税后实发工资为基数的做法,判决公司应支付龙某解除劳动关系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4646.96元,同时应支付龙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887.35元、保全申请费1100.95元,驳回龙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劳动争议中解除原因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在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解除原因时,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同时,判决重申了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应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税前)平均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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