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产业投资人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佳骏”)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因其未履行2024年业绩补偿承诺。
未兑现的业绩承诺
公告显示,2023年10月,云南佳骏作为京蓝科技的产业投资人,双方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根据协议,云南佳骏就京蓝科技2024年至2026年实现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并约定了相应的补偿义务。
然而,京蓝科技2024年未能达到云南佳骏承诺的业绩水平。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云南佳骏应当在京蓝科技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履行补偿义务。但截至黑龙江证监局本决定书出具日,云南佳骏的该项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黑龙江证监局指出,云南佳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九条的规定。
基于此,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云南佳骏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将该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与后续权利
黑龙江证监局要求云南佳骏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云南佳骏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
上一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2026年享受补贴的乘用车有望超过1200万辆,拉动新车消费近150万辆
下一篇:俄军袭击,切尔尼戈夫、哈尔科夫和苏梅三州出现大面积断电!泽连斯基否认会谈破裂:与美国对话每天都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