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产业投资人云南佳骏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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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1:30:33

2025年12月25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产业投资人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佳骏”)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因其未履行2024年业绩补偿承诺。

未兑现的业绩承诺

公告显示,2023年10月,云南佳骏作为京蓝科技的产业投资人,双方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根据协议,云南佳骏就京蓝科技2024年至2026年实现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并约定了相应的补偿义务。

然而,京蓝科技2024年未能达到云南佳骏承诺的业绩水平。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云南佳骏应当在京蓝科技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履行补偿义务。但截至黑龙江证监局本决定书出具日,云南佳骏的该项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黑龙江证监局指出,云南佳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九条的规定。

基于此,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云南佳骏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将该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与后续权利

黑龙江证监局要求云南佳骏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云南佳骏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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