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达钊
“非常感谢你们的介入让企业恢复正常运营。”至今,我依然记得收到浙江某机械科技公司代理律师的信息后,我和同事们倍感欣慰。通过一场跨越千里的监督,我们不仅为企业挽回了经营生机,更明确了涉企财产保全“总额控制、比例适当”的审查标准,为规范同类执行行为提供了实践参照。
2025年5月,浙江某机械科技公司向我院寄来信件,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我和同事梳理材料后,慢慢理清了案情。两年前,该公司出租场地给浙江某新能源公司,用于建设光伏电站。我县的田某举带着老乡田某辉等人,通过另一家公司承接了部分工程。施工中,田某辉从一彩钢棚顶跌落受伤。
2025年2月,田某辉将三家涉案公司和田某举诉至法院,索赔53万余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当日裁定准许保全,实际冻结资金共47万余元。之后,陆续有其他资金打入相关公司账户,导致冻结金额持续增加。
“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续打入的资金也用不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我主动联系浙江某机械科技公司代理律师时,对方向我表达了公司的难处。
田某辉受伤值得同情,他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不能被影响。我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冻结账户资金流水,结果显示实际冻结四名被申请人资金总额达114万余元,仅浙江某机械科技公司就有44万余元。
我又调阅法院诉讼保全与执行的全部卷宗,查明法院初始执行保全裁定时并无错误,但在多个被申请人财产分别被冻结后,未建立总额管控机制,因后续资金进入导致超额冻结。
2025年6月23日,我院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立即解除超额已冻结的部分资金,纠正不当执行状态。当日,法院解除了对浙江某机械科技公司的部分资金冻结,让企业得以先解决燃眉之急。我院持续跟进,10月15日,法院解除了对浙江某新能源公司部分资金的冻结。
(整理:本报记者丁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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