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及实际控制人朱共山、董事长朱钰峰等8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协鑫能科存在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合规披露、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四方面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公告显示,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协鑫能科以采购燃料方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公司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尽管相关款项已归还,但该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实际控制人朱共山主导了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规避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兼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智、董事会秘书杨而立、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及现任财务总监彭毅,因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光伏组件关联交易再曝程序瑕疵
除资金占用外,协鑫能科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还存在其他问题。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公司通过正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同样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信披办法》相关规定。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兼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智、董事会秘书杨而立对该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募集资金管理存多项违规 信息披露准确性不足
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协鑫能科存在现金管理超期未审议并披露的问题,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时任财务总监王述华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公司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问题,违反《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2号指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现任财务总监彭毅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强调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江苏证监局要求协鑫能科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需提出整改具体措施,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有效问责,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相关方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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