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于潇 王极)在航空运输领域,航空公司拒载旅客的话题一直备受关注,并由此引发对旅客航空出行权益的深度探讨。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时下正在征求意见的《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实践中,航空公司的“拒载权”主要来自其单方面拟定的《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下称《运输总条件》)。在张起淮看来,《运输总条件》的条款依然受到民法典及合同编司法解释、民用航空法以及《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规章的约束,《运输总条件》的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要进行备案与合法公示,在个案中,也要以特定方式告知旅客才有效。
对于不同航空公司在《运输总条件》中作出差异化拒载标准的情形,张起淮认为,这有着客观原因。“航空公司要依据医疗急救设备配备、机组特殊服务培训资质、机场设施适配度等,确定自身运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承运标准”。
2023年9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就《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张起淮表示,相较于各大航空公司差异化的《运输总条件》,征求意见稿将有助于推动航空公司在特殊需求旅客出行权益保障方面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真正让特殊需求旅客的航空出行权益得到刚性保障。
“征求意见稿明确仅当‘特殊需求旅客的身体状况可能影响航空安全或者自身身体健康’时方可限制或者拒绝运输,并且禁止额外设置限制条件,这有助于终结仅凭身份标签笼统拒载的乱象。同时聚焦拒载纠纷痛点,明确航空公司拒载需出具书面依据,这将弥补‘标准模糊、救济不畅’的制度空白,大幅降低旅客维权成本。”张起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