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在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期间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列报不准确,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收入确认违规致财报数据失真
根据山东证监局的调查结果,胜通能源在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期间,部分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该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这一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5年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
山东证监局指出,胜通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山东证监局作出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被要求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山东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胜通能源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胜通能源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25日。胜通能源后续如何落实整改要求,纠正财务数据偏差,提升内控水平,市场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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