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12月25日,《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下称《气候准则》)对外发布。这一准则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制定印发,旨在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气候准则》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治理,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治理方面的披露目标,对需要披露的治理机构或者个人信息、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鉴证等作出规定。第二部分为战略,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战略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披露要求。第三部分为风险和机遇管理,规定企业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第四部分为指标和目标,规定了企业气候相关行业通用指标、行业特定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等内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将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稳中求进,沿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实施安排,不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现阶段将《气候准则》定位为试行文件,明确在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后续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
业内人士表示,《气候准则》引入相称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源适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统一规范的披露信息也有助于破解“洗绿”“漂绿”难题,引导资本精准流向低碳项目,为转型融资提供可信依据,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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