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创始人
2025-12-26 03:43:24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5-153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5年12月25日

●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股票期权314.00万份,限制性股票775.00万股

● 首次行权/授予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5.51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76元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景科技”)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2月2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4.00万份,行权价格5.51元/份;授予限制性股票775.00万股,授予价格2.7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2、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6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相关内容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50)。

3、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5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51)。

4、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管理办法》和《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首次授予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5年12月25日

2、首次授予权益数量:股票期权314.00万份,限制性股票775.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16人

4、首次行权/授予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5.51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76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注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注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获授权益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注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如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和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2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314.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5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7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6元/股。

三、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12月25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05元(2025年12月25日收盘价)

②行权价:5.51元

③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和42个月

④历史波动率:16.9666%、15.8873%、15.4640%(上证指数过去18个月、30个月、42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⑤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注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注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注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注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的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均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景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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