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褚一凡、董事会秘书雷心跃收到了监管机构出具的警示函。根据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雷心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4号),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此次监管措施的对象包括泉为科技公司本身,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褚一凡、董事会秘书雷心跃。监管机构在决定中指出,泉为科技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等违规情形。褚一凡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重要责任;雷心跃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管机构决定对泉为科技、褚一凡、雷心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函旨在提醒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合规工作,切实加强内部治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泉为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此次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整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次监管警示事件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严格要求。业内人士指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以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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