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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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2月24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其中的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涉及作为主犯的成年人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最高检强调,对于操纵、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的,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这批案例在涉黑涉恶定性上,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随意降格;在组织成员的层级、范围认定上,坚持不漏、不凑,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
关于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对于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数较多的犯罪团伙,多次实施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意图谋求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对其中身心发展较为成熟,主观上明知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的意愿,客观上积极参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作用明显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最高检扫黑办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常态化以来,利用、操纵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直接参与实施黑恶犯罪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是新增黑恶势力的重要源头。对于操纵、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的,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是否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是否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组织成员,总体上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严格依法、实事求是认定。要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就学就业情况以及结伙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行为性质、犯罪手段和方式、危害后果、组织成熟程度、经济来源和用途、去向等情况综合认定,既不能不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教育挽救的需要,不当拔高定性和扩大追诉,也不能不考虑具体行为的严重性和具体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一味从宽、片面从宽,一律不予认定。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要坚持严格依法、不漏不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不同的参加者,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区别对待。要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办理工作,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不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