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闻)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存在管理未备案私募基金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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