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ST长方(维权)(300301)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铭盛”)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康铭盛需向原告深圳市福民富康股份合作公司(下称“富康公司”)支付2022年5月31日前及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合计617.58万元,并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月支付55.21万元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公司表示,此次判决对本期利润影响金额约为-67.72万元,不会对康铭盛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据悉,富康公司与康铭盛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早于2025年6月28日由ST长方公告披露(公告编号:2025-041)。审理期间,富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康铭盛支付暂计至2025年7月31日的欠付费用1375.49万元及违约金309.65万元(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根据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主要包括三项支付义务,同时驳回了富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判决支付明细如下:
| 支付事项描述 | 时间段 | 金额/支付标准 |
|---|---|---|
| 占有使用费 | 2022年5月31日之前 | 1,817,900元 |
| 占有使用费差额 | 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 4,357,917.34元 |
| 占有使用费 | 2025年12月1日起至返还涉案租赁物之日 | 按552,144.84元/月计算 |
公告同时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395.01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1%,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后2024年净资产的1.69%。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关于判决影响,ST长方指出,本判决尚未生效,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若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将正式生效,康铭盛将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项义务。由于康铭盛以前年度已对该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支出计提预计负债,此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金额约为-67.72万元,不会对康铭盛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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