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002088)12月25日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鲁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鲁阳”)因税务检查需补缴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合计金额约5904.03万元。此次补缴主要因稽查部门认定其原材料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条件,相关款项将计入公司2025年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2024年9月23日,内蒙古鲁阳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对其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稽查部门认为,内蒙古鲁阳在检查期内生产使用的“煅烧后的煤矸石”不属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优惠文件规定的“废渣”或“煤矸石”,不应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检查结果,内蒙古鲁阳2021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收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为3698.95万元,需全额补缴。同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测算的滞纳金约为2205.08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补缴时点税务局系统计算为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5904.03万元,公司拟先行进入稽查预缴税款流程。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稽查部门要求公司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意见,目前公司正就此积极沟通,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补缴尚存在不确定性。
鲁阳节能表示,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预计计入2025年当期损益,具体影响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截至目前,本次涉税事项不存在税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涉税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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