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2025-06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董事钱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钱毅先生申请辞去其担任的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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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钱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钱毅先生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钱毅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钱毅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
钱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钱毅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职工董事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选举李小红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与其他在任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小红女士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数量仍为7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补选专门委员会委员
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补选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钱毅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障公司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意推选职工董事李小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李成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更换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祝珺先生、祝媛女士、徐菱涓女士、彭纪生先生、张正堂先生;
召集人为:祝珺先生。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彭纪生先生、徐菱涓女士、张正堂先生、祝珺先生、祝媛女士;
召集人为:彭纪生先生。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徐菱涓女士、彭纪生先生、张正堂先生、祝媛女士、李小红女士;
召集人为:徐菱涓女士。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张正堂先生、徐菱涓女士、彭纪生先生、祝媛女士、李成江先生;
召集人为:张正堂先生。
四、其他说明
本次董事变动未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合规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李小红,女,1974年5月生,本科学历,历任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文员、经理助理、经理;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黄山高尔夫酒店人力资源副总经理;现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62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金额:51,995,000.00元
●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租赁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2025年9月6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6日临2025-035公告)。
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2025)苏01民特4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24日临2025-038公告)。
202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决定书》(2025)徐仲决字第282号,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11月6日临2025-045公告)。
2025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1民特413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院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被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1民特413号,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第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60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下午两点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珺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补选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董事钱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钱毅先生申请辞去其担任的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鉴于公司董事钱毅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障公司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推选职工董事李小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李成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更换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祝珺先生、祝媛女士、徐菱涓女士、彭纪生先生、张正堂先生;
召集人为:祝珺先生。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彭纪生先生、徐菱涓女士、张正堂先生、祝珺先生、祝媛女士;
召集人为:彭纪生先生。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徐菱涓女士、彭纪生先生、张正堂先生、祝媛女士、李小红女士;
召集人为:徐菱涓女士。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张正堂先生、徐菱涓女士、彭纪生先生、祝媛女士、李成江先生;
召集人为:张正堂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